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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地编码规则(征求意见稿)TOC \h \z \t"前言、引言标题,1,参考文献、索引标题,1,章标题,1,参考文献,1,附录标识,1,一级条标题, 3,二级条标题, 4" \* MERGEFORMAT 前言II
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。 本标准起草单位: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,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。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: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、辽宁省国土资源厅、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 管理局、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、海南国土环境资源厅、四川省国土资源厅、宁夏回族自治区 国土资源厅、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
为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,实现全国宗地编码的标准化,使每宗地均获得一个唯一的代码,以适应土地统一登记的需要,制定本标准。 本标准规定了宗地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。 本标准适用于国土资源、农业、林业等领域对宗地进行标识、信息处理和交换等。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标准。 GB/T2260—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/T 7027—2002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/T 20001.3—2001 标准编写规则 第3部分:信息分类编码 TD1001—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 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。 按一定的规则赋予宗地唯一的和可识别的代码。 是指在县级行政辖区内,以乡(镇)、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;根据实际情况,可以行政村、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。 编码规则 5.代码结构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7位层次码结构,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、地籍区、地籍子区、土地所有权类型、宗地号。宗地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。 5.编码方法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,代码为6位,采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》(GB/T 2260)。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,代码为2位,用01~99表示。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,代码为2位,用01~99表示。 第四层次为土地所有权类型,代码为1位,用G、J、Z表示。“G”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,“J”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,“Z”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。 第五层次为宗地号,代码为6位,包括1位宗地特征码和5位宗地顺序码。其中: ——宗地特征码用A、B、S、X、C、D、E、F、H表示。“A”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,“B”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(地表),“S”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(地上),“X”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(地下),“C”表示农用地使用权宗地,“D”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,“E”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,“F”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,“H”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。 “Y”表示其他,用于宗地特征扩展。 ——宗地顺序码用00001~99999表示,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。 5.赋码规则 地籍区、地籍子区划定后,其数量和界线尽量保持稳定,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。 当未划分地籍子区时,相应的地籍子区编号用“00”表示,在此情况下地籍区也代表地籍子区。 为保证宗地代码的唯一性,因宗地的权利类型、界址发生变化,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,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。 新增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。 5.代码表 为使宗地代码标准文本格式整齐统一,应按照GB/T20001.3—2001和以下规定的格式编制:
【1】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《土地登记办法》 【2】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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